编辑: 5天午托 | 2018-07-10 |
5 预防与控制 5.1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 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饲养场实行全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鸡和水禽禁止混养,养鸡场与水禽饲养场应相互间隔3公里以上,且不得共用同一水源. 养禽场要有良好的防止禽鸟(包括水禽)进入饲养区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5.2 加强消毒,做好基础防疫工作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5.3 监测 5.3.1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3.2 监测方法 未经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包括琼脂扩散试验、血凝抑制试验等方法),结合病原分离和毒型鉴定、毒力鉴定进行监测. 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5.3.3 监测对象:以鸡、火鸡、鸭、鹅等为主,也包括鹌鹑、雉鸡、鹧鸪、鸵鸟、鸽、孔雀和候鸟等易感禽类. 5.3.4 监测环节与措施 5.3.4.1 产地监测:对未免疫和免疫的养禽场均可采用病原学监测方法进行监测. 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有出口任务的养禽场,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进行两次监测;
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采样比例:每群采10只禽的棉拭子,放在同一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用于鸡胚接种,进行病毒分离. 对于未免疫的养禽场以血清学监测为主. 有出口任务养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照0.5%的比例采样;
每批次数量超过10万只的,按0.1%的比例采样;
其它所有养禽场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父母代以上种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5%的比例进行监测;
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0.1%的比例进行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每批次(群)监测数量不得少于20份. 5.3.4.2 流通环节的监测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5.3.5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禽血清学阳性的,要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 监测中发现因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禽流感疫苗而造成血清学阳性禽群,一律按发生禽流感疫情处理. 5.3.6 免疫 在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只进行紧急免疫;
在曾发生过疫情区域的水禽,必要时也可进行免疫.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禽流感疫苗. 5.3.7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标准 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6.1 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 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3 在过去3年内没有发生过高致病性禽流感;
在过去6个月内,没有接种过禽流感疫苗;
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接种过禽流感疫苗的禽类. 6.4 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3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H
5、H7病原或H
5、H7禽流感HI试验阴性. 6.5 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准确、详实、齐全. 6.6 若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