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8-07-16 |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示范平台运营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按要求,向省中小企业局报送本市和本单位平台运营情况. 第二十条 复核评价.示范平台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需申请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评价包括名称规范化复核和服务能力评价两个方面.名称规范化复核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各申请复核单位必须按照第九条规定对平台名称进行规范化修正,已符合规定的,不需调整.服务能力评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提交以下材料:
1、近三年工作总结;
2、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3、申请复核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服务资质、荣誉证书;
4、其它.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
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二十一条 撤消认定.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范平台资质认定:
(一)经复核为 不合格 的;
(二)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三)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四)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五)被中小企业投诉累计达5次以上;
(六)连续二年不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粤中小企〔2010〕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省中小企业局确认的中小企业各类服务示范机构(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重新复核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