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8-07-21 |
(三)索证索票制度. 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 购销台账制度. 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 时间、 规格、 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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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保留 否360732SW―CF―005 兴国县 商务局 权限内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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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保留 否360732SW―CF―006 兴国县 商务局 权限内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 备案登记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
0 0 5第2 5号令)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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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保留 否360732SW―CF―007 兴国县 商务局 权限内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商品溯源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
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