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8-07-22 |
三、环保要求 受让人取得土地后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组织具体项目的环境保护评价. 十
四、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要求 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交清土地出让金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连房带地的要有地面附着物款项付清凭证,按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载明项目建设期限.到期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须换领《不动产权证书》. 十
五、地块特别说明
(一)工业用地 苏吴国土2018-WG-26号、苏吴国土2018-WG-27号、苏吴国土2018-WG-51号、苏吴国土2018-WG-61号、苏相国土2018-WG-16号、苏相国土2018-WG-17号、苏相国土2018-WG-19号、苏相国土2018-WG-20号、苏相国土2018-WG-21号、苏相国土2018-WG-25号、苏相国土2018-WG-26号、苏相国土2018-WG-27号地块为工业用地,具体要求如下:
1、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须与地块属地区镇政府(管委会)签订《苏州市区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协议》(详见附件),地块开发建设协议对入库税收明确了要求(详见出让公告地块基本概况表).
2、转让要求:工业用地受让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申领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依法转让,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开发,且地面建筑物全部竣工,依法办理房产转让手续;
二是新受让人必须符合原出让文件中限定的竞买资格,并经国土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核同意;
三是土地依法转让后需新建、改建厂房的,新受让人须持有新的项目批文和规划意见.此外,相城区工业用地还须执行《优化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相政发[2018]3号)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确需出租转让的,须经开发建设协议的甲方同意.
3、其他要求:入驻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设施.
(二)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 苏新国土2018-WG-01号和苏新国土2018-WG-05号地块为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217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用地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地块具体要求如下:
1、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须与地块属地区镇政府(管委会)签订《苏州市区产业项目开发建设协议》(详见附件).地块对入库税收有一定要求,地块开发建设协议对入库税收明确了要求(详见出让公告地块基本概况表).
2、转让要求:苏新国土2018-WG-05号地块可以转让但不得分割转让,苏新国土2018-WG-01号地块可按幢或按层且不低于1000平方米作为最小分割单元转让,分割转让的计容面积不超过总计容面积的50%.地块转让受让方和出租承租方均应经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确认为专项服务产业从业单位,地面建筑物必须全部竣工,依法按照监管要求核定后,才能办理转让和出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