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8-07-22
苏州大学 苏大科技〔2019〕16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 和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业经学校2019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9年2月27日 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和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院(部)、系、所、校机关各部处、校办企业、后勤、附属单位及以苏州大学命名的产学研联合体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苏州大学命名的产学研联合体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

2.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校享有. 本办法所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及在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技术成果.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办法所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五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另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校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或其他智力成果,应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持有或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须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各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七条 科研人员执行横向委托项目时,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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