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8-07-22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审查、签订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在对外签订知识产权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让、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须经科学技术研究部审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书或协议.学校各学院、部及个人均无权擅自对外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其持(所)有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合资(作)方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进行评估,明确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股权由学校委托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转让和许可的,应向科学技术研究部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科学技术研究部出具相应证明.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须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其技术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由发明人填写《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备案表》,报科学技术研究部备案.发明人选择专利代理机构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部代表学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的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发明人应积极协助专利代理机构和科学技术研究部完成申请过程中的各项审查工作.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所有往来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文件原件. 第十六条 凡所申请专利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审查以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五章 资助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用以资助和奖励以学校为唯一署名单位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和授权后的专利维护费等,同时用于奖励在知识产权的产生、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该基金由学校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各级地方政府的专项补贴与奖励组成,由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获准后,学校首次支付每件专利申请、代理和审查费用的50%,另50%先由课题组负担.若发明人由个人科研经费支付相关费用,待专利授权后,再由知识产权保护基金返还发明人配套卡. 第十九条 本校职务发明专利被授权后,由知识产权保护基金向发明人发放奖励.欧日美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0000元/件,其他地区国际发明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000元/件. 第二十条 专利授权满三年后,如发明人继续对授权专利进行维护,专利维护费学校从知识产权保护基金中承担20%,课题组承担8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及其所属单位有关人员有义务自觉遵守《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若有违规者,依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规定追究责任,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