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苏大科技〔2016〕2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人文社科类成果、校名校徽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办法由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