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8-08-01 |
海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海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按照《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牡丹江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落实的通知》(牡环函〔2016〕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思路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污染、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为目的,以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为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地等区域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实现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协调发展目标.
二、划定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 《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 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要求
三、划定范围
(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各文化(休闲)广场周边500米(含500米)范围内. 以上城镇居民区是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二)海浪河两岸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1000米(含1000米)以内的区域和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三)东北虎林园、杨子荣纪念馆、威虎山影视城等风景名胜区,莲花湖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G10国道、海长旅游公路、哈牡(客专)及牡佳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含500米)以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工作目标 通过畜禽禁养区划定,一方面不批准新建和发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另一方面对禁养区内符合关闭或搬迁标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最终实现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有效控制农业面污染、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协调发展的目标.
五、工作任务 主要通过畜禽禁养区划定可以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将在禁养区内且符合下列标准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实施依法关闭或搬迁,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有效控制养殖污染.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单元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