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8-09-19 |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十条 自用资产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入库登记、领用交回、清查盘点、处置、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资产购 置预算办理资产购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二条 资产入库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盘点.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执行如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资产共享共用.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三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表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