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8-09-19 |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讨论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 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参考格式见附件2),房产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出租出借的,按合同协议继续履行.合同协议到期,如需续租、续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 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报市财政 局审批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效益情况是主管部门审核新增对外投资事项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下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投资的内部讨论决议或会议纪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对外投资的资产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双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八)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