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2018-09-19

(九)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十)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不含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国外贷款的,在贷款债务没有清偿以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投资行为,杜绝无形资产投资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应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承担对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 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担保是指事业单位向境内外机构或境内外金融机构承诺,一旦债务人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时,将代为履行偿还义务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事业单位同意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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