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8-09-20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8日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 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兼职仲裁员管理,规范兼职仲裁员行为,保障兼职仲裁员合法权益,提高兼职仲裁员工作效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河北省人社厅等三部门《关于转发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仲裁员是指依法取得国家仲裁员资格,并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聘任,非专职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仲裁员的聘用和管理应严格实行国家资格准入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平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兼职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兼职仲裁员依法履行仲裁员职责,参加仲裁活动,享有与专职仲裁员同等的权利,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兼职仲裁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发展需要聘任兼职仲裁员,并做好兼职仲裁员的培训、考核、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兼职仲裁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 兼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兼职仲裁员应当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仲裁员专业培训,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仲裁员证》后,方可从事仲裁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兼职仲裁员从事仲裁工作. 第八条 兼职仲裁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忠于职守,勤勉工作,服从和执行本级仲裁委工作安排和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严守国家秘密和仲裁工作秘密;
(五)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自觉接受本级仲裁委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兼职仲裁员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仲裁庭组成工作职责,依法审理仲裁案件;
(二)获得履行仲裁工作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各级仲裁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四)按照相关规定,享有获得办案劳务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