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8-09-20 |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8年1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基层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森林、交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治安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具体的分管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区(社区、驻村)民警、专兼职民警具体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推动并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共同承担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城区及辖区列管单位较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专职消防民警,其他公安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兼职消防民警.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辅警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经费列入公安业务经费保障范围,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配合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辖区特点和季节性要求,确定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目标和计划;
依法对列管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在权限内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发现火灾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予以整治;
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每年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三)督促和指导列管单位依法开展消防工作,提高单位场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开展消防组织、消防设施、群防群治和消防队伍等基础建设工作,对乡镇(街道)网格化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四)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