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8-09-20 |
(二)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劝止,并及时报告民警依法查处.
(三)负责消防工作档案整理、完善基础台账、维护业务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填报等日常性工作.
(四)完成民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权限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除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明确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年度监督抽查的单位以外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每年3月中旬前,由主管公安机关明确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其余单位场所纳入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公安厅治安总队和消防总队共同研究拟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列管单位范围标准的划分指导原则,报公安厅确定.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据划分指导原则制定标准确定,并逐级报公安厅备案.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权限为:
(一)责令改正.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其中《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二)行政处罚.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其他的处罚,按照公安机关内部管辖权限审批.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公安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给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五百元以上罚款或者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理意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三)治安拘留.公安派出所实施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当经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并由主管公安机关审批,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四)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予以临时查封或者强制执行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对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辖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年度消防监督检查;
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他公安工作一并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对列管范围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将人员密集场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对列管单位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其他单位场所检查比例不少于辖区单位总数的30%.监督检查情况应在当日录入业务管理系统. 公安派出所应当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将上半年和全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主管公安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