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8-09-20 |
(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
(七)确定本辖区消防安全列管单位,督促辖区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八)督促辖区内准备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场所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
(九)督促辖区使用、销售、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体户自觉做好防火工作.
(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制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当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组织参与初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灾现场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按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十二)每月3日前,应当将上月火灾事故情况和《简易火灾事故报表》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所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部署消防工作.
(二)明确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分工,定期检查、考评.
(三)掌握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制定消防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对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六)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分管消防工作的所领导协助所长组织实施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检查、督办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向所长报告辖区内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消防专(兼)职民警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排查督改火灾隐患,督促建立防火档案.
(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他民警开展消防业务培训.
(三)参与并指导其他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简易火灾进行调查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五)建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档案.
(六)督促、指导列管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措施.
(八)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宣传工作计划.
(九)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向所领导汇报.
(十)落实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专兼职民警在消防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责任区(社区、驻村)民警的工作职责:
(一)对列管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排查督改火灾隐患,督促建立防火档案.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三)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四)督促、指导列管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五)参与、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强制措施.
(六)落实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消防辅警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开展日常消防工作,参与消防宣传、消防巡查、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