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8-10-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收费项目 单位: 喀什市国土资源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制 单位名称 喀什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 农行-营业部 单位性质 国家机关 帐号475101040006431 负责人姓名 肖文彬 联系电话 0998-2830883 经办人姓名 王良川 邮政编码

844000 单位地址 喀什地区喀什市深喀大道市民服务中心 收费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土地登记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新计价房[2001]500号 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此收费项目标准 (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1、党政机关、团体 宗地/元300 注:2000平米以上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000平米以上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60000元.

2、企业 宗地/元150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标准7.5元/公顷.费

3、事业单位 宗地/元450 注:5000平米以上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4、城镇居民 宗地/元20 注:100平米以上每超过50平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

5、农村居民 宗地/元5注:200平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二、耕地开垦费 元/亩1000-4500 新计价房[2001]500号注:按征拨耕地的等级标准执行

1、一般耕地(一等地) 元/亩3000

2、一般耕地(二等地) 元/亩2000

3、一般耕地(三等地) 元/亩1000

4、基本农田(一等地) 元/亩4500

5、基本农田(二等地) 元/亩3000 6基本农田(三等地)、 元/亩1500 收费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三、土地闲置费 新计价房[2001]500号

1、按该地年产值两倍

2、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四、土地复垦费 新计价房[2001]500号深(高)度不超过0.5米每平方米1元注:深(高)度每超过0.1米,每平米加收0.2元.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此费.

五、征拨土地补偿费 新计价房[2001]500号 征用、划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含农用地(耕地、林地、牧草地、鱼塘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实行征土地包干方式(全包)的,另按征地费总额3-5%加收费用.

1、土地补偿费 新计价房[2001]500号(1)按三年平均产值6-10倍注:具体标准详见表注

一、表注二 (2)以划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 元/O 30-2 注:具体等别标准详见表注四

2、安置补助费 三年平均产值 4-6倍 最高15倍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两项之和不超过30倍,具体标准详见表注三.

3、青苗补偿费 年产值 2-3倍注: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产值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注:根据实际损失,按规定补偿,树木补偿具体标准详见表注

五、表注六. 收费名称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计价房[2001]500号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1、注: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20%收取(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标定地价的10%收取).

2、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间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收取出让金 (2)以协议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出让金,以评估备案的地价为基础,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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