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8-10-07 |
2、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
4、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5、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二、安全疏散
1、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2、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
3、居住人数超过50人且建筑层数超过3层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当采用室外楼梯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度不大于45度.
4、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O.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6、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三、消防设施
1、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技术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对建筑体积超过5000m3的,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并保证一股水流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2、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个自然间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
灭火器应选用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
3、群租房屋所属建筑内原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将系统延伸至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内.未设置上述系统的,应在群租房屋每个自然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或声光报警功能);
对于出租房屋含3个以上自然间,或未分隔自然间且居住人数超过6人的,应在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车集中停放区域、公共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及每个自然间内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4、居住出租房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
5、设置在3层以上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群租房,应在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或缓降器.确有困难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配备逃生绳并有利于固定的设施.
四、防火措施
1、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酒精炉、煤油炉等明火灶具,不应使用、存放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2、使用明火的厨房应满足下列条件:与建筑内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安装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不具备通风条件时,应增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联动的防爆型机械排烟设备.应选用带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燃气灶具连接胶管应规范安装并定期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