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8-11-05 |
3、保证合同(99072016B76054号)一份,拟证明永正公司对主合同项下254万元本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
4、单位借款凭证一份,拟证明原告按约定向金泰公司发放贷款254万元的事实.
5、单位账户对账单、现金流查询单各一份,拟证明金泰公司、永泰公司、永正公司逾期未还款的事实.
6、利息计算清单和汇总清单各一份,拟证明金泰公司逾期未还款的利息和罚息及其他被告对应担保金额应承担利息、罚息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金泰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至3的三性无异议,但是上述借款合同是重整计划的一部分,重整计划载明这笔借款的期限是五年,故原告理应按照此办理转贷手续或流动资金借款;
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该笔借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是用于执行重整计划转贷清偿原告持有的破产债权,故原告并未实际发放;
对证据
5、6三性有异议,为原告单方制作,依照重整计划该笔贷款并未履行,金泰公司无需支付上述逾期利息罚息.被告永泰公司、永正公司未质证亦未举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民生杭州分行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确认. 被告金泰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4)杭富破(预)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2014)杭富商破字第1-1号决定书各一份(均为复印件),拟证明2014年12月23日,富阳法院裁定受理了金泰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的事实.
2、(2015)杭富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复印件),拟证明2015年1月14日,富阳法院裁定富阳市蓝天物资有限公司、富阳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与金泰纸业合并重整的事实.
3、(2015)杭富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附:重整计划)一份,拟证明2015年12月7日,富阳法院裁定批准金泰纸业第三家公司的重整计划;
案涉借款是金泰公司为履行重整计划,清偿原金泰公司对原告的债务而向原告转贷的借款,根据重整计划,案涉借款为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期限五年,由永正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
4、(2015)杭富商破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复印件),拟证明2016年9月30日,富阳法院认为重整方已全部履行重整计划,并根据重整方的指定裁定金泰公司100%股权变更为杭州信隆纸业有限公司、赵新民、徐静静持有的事实.
5、扣款业务自助回单六份,拟证明金泰公司已向原告支付至2017年6月20日的利息的事实.
6、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十六张,拟证明金泰公司按原告计算的利息支付利息;
案涉借款到期前,金泰公司会计多次联系原告的工作人员,要求按照重整计划办理转贷手续,但原告一直拖延未办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民生杭州分行对上述证据三性均无异议.被告永泰公司、永正公司未质证.本院对被告金泰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民生杭州分行诉称一致. 另查明,2014年12月23日,富阳法院裁定受理了金泰公司的重整申请[(2014)杭富破(预)字第9-1号],同日,指定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天建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金泰公司管理人;
2015年1月14日,富阳法院裁定富阳市蓝田物资有限公司、富阳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与金泰公司合并重整[(2015)杭富破字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