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8-11-05 |
2015年12月7日,富阳法院裁定批准了金泰公司、蓝田公司、永兴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金泰公司、蓝田公司、永兴公司重整程序[(2015)杭富商破字第1-5号],重整计划中 普通债权组 部分载明
(一)金融机构债权.该部分债权总额为231479083.93元,由新金泰公司转贷清偿各家金融机构债权人持有的债权金额的26%,具体以借新还旧方式操作,即新金泰公司无需向金融机构债权人汇入现金,直接由金融机构债权人给予新金泰公司债权金额26%的新贷款,以新贷款偿还破产债权.转贷手续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完成.转贷后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基准利率(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同步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维持五年不变,新贷款由永正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10、民生杭州分行,确认债权金额10023357.13,转贷清偿金额2606072.83,……截止2015年12月31日,如有债权人未完成转贷手续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视为相关债权已转为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贷款期限五年.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2016年9月30日,富阳法院认为出资人应向重整方无偿让渡全部股份,裁定金泰公司100%股权变更为杭州信隆纸业有限公司(持股25%)、赵新民(持股50%)、徐静静(持股25%)持有. 原告认可案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所涉贷款即为用于转贷偿还上述重整计划中确认的转贷清偿债权2606072.83元的一部分,因金泰公司已归还其中的6.6万元,故转贷金额为254万;
原告亦认可金泰公司按期支付利息.案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亦载明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金泰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1日还25167.17元、2016年9月21日还28236.33元、2016年12月21日还27929.42元、2017年3月21日还27622.50元、2017年6月16日还28500元.2017年3月31日,原告从金泰公司账户扣款335.85元.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就提前收回贷款书面说明称系因永泰公司、永正公司逾期归还原告贷款被原告起诉,且已于2017年6月25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已丧失担保能力和资格,金泰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有担保能力和符合要求的担保人,致使原告无法完成转贷,造成该贷款无法正常转贷、造成逾期是金泰公司的过错、不配合原告落实贷款担保条件,而非原告不按约履行重组计划.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虽然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原告、金泰公司签订,但案涉贷款属于金泰公司重整计划中转贷清偿债权的一部分,故该合同不应违反2015年12月7日富阳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所批准的金泰公司、永兴公司、蓝田公司重整计划.因该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及利息归还方式与重整计划不同,缩短了借款期限及支付利息期限,故该合同无效.案涉金泰公司所负原告的254万贷款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执行,故案涉贷款未到期、金泰公司亦按期支付了利息,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书面说明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担保人逾期还贷、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金泰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