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11-06 |
通讯地址: 中山市石岐兴中道2号 邮政编码:
528400 ;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兴中道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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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 8230
1156 2410
3500 9908
003 (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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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受让人承诺同时接受出让人及中山市 镇(区)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出让合同条款的监管,并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当日与中山市 镇(区)人民政府就该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中山市 镇(区)人民政府有权以自己名义追究受让人就《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以自己名义承担因《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W - -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中山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见宗地图,图号: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七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与出让公告中所公示的出让宗地概况一致.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由受让人自持建筑面积 平方米,自持年限为 年,分割单元要求 .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合同定金抵作第 期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约定支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当期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 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当与中山市 镇(区)人民政府\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协议书》作为本出让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