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11-06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交付时,受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与中山市 镇(区)人民政府\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应当全额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利息以及涉及的违约金等费用.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在确认土地交付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不动产产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 年月日前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行业要求为 ,行业代码: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自 年月日前达到年产值 万元、年纳税额 万元.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地下停车场要求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详见《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 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7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综合验收合格后60日内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二十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