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8-11-06 |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二)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资总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达到《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标准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