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8-11-07
注:题目的修正及回复 自4月2日案例公布起,至4月8日晚20:00(过期无效),各参赛队伍对于比赛题目中的事实如有异议或不明之处,以电子邮件方式(科创公邮kjcxzxdyb@126.

com)请组委会澄清或要求对题目进行修正. 组委会将和指导老师联系进行统一修正,并于4月10日下午17:00公布最终版案例,将修正内容正式公布于学院网站、群邮以及公共邮箱,在此之后出现的任何问题将不再予以修正. 修正后的内容为正式比赛的依据. 被告人甲故意杀人、放火案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丙某,男,28岁(1981年6月24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友谊路安康巷3号.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甲某,男,46岁(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文化,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1号楼4单元431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6日被羁押,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于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 被告人甲某于2007年5月16日凌晨,在本市海淀区中央财经大学家属院1号楼4单元431号其家中,因琐事与其妻乙某(殁年42岁)发生口角,甲用手扼压乙的颈部,致乙机械性窒息死亡.后甲将乙的尸体运至该单元一层楼道内纵火焚尸,并致火灾,邻居丙因被火烧后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经鉴定为重伤)、宋某烧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

三、有关证据

1、被害人丙(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单元441房间)的陈述证明:2007年5月16日凌晨5点30分许,他被同室的宋某等人叫醒,看见屋里飘着一些淡淡的白烟,从阳台往外看,下面有黑烟,他们单元四层或五层的阳台上有个女的在那喊救命,他想肯定是着火了,他去了卫生间,出来后房间全是黑烟,屋里的热浪也让人呆不下去,他往外跑,楼道里全是烟,跑到二楼楼边处感觉更热了,看到地下楼层有火光,他就往回跑,跑到四层至五层之间,他把楼道玻璃打开,将整个身体钻出窗外,坐在外边窗台上等待救援.当时他的胳膊、腿、脚都已经起皱了,还在流黄水,等了一段时间,消防队员把他救了下来,后急救车把他送到了二炮总医院.

2、被害人宋某(中央财经大学1号楼4单元441房间)的陈述证明:5月16日5点左右,他被一股烟熏醒,闻到一股烧焦的味道,他下铺的田丰喊了一声着火了,不知是谁把阳台门打开了,满屋都是烟,他和王某把被子弄湿,举着被子冲了出去.后来消防员把他们屋的丙抬了出来,抬上救护车,999一位医生看见他的手和腿有烫伤,就让他去医院,他上了999急救车,车上还有一个男子躺着,上穿浅色衬衣,下穿棕红色西裤,光脚,前额头发被烧掉,两脚、两手被烧坏,两膝也受伤了,下巴用纱布包着,到了积水潭医院后他替那男子给了救护费100元,他陪那男的一块去医院,又替那男的交了100多元,这期间他们俩等待治疗,他问那男的家里还有什么人,那男的说还有老婆乙,说他俩在火灾中跑散了,还问他看没看见他老婆,那男的说叫甲某,住4单元431号,那男的还让他打了3个电话,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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