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8-11-07 |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三十四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并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方可实施.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实训室和个人,学校、教学单位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实训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教学单位、保卫处、实践教学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