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8-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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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转载本网站公布的裁决书. 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铜劳人仲案字〔2019〕第XXX-2号 申请人朱某某,女,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徐州市鼓楼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徐州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某,该公司股东. 案由:工伤保险争议 申请人朱某某诉被申请人徐州XX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庞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7年9月份,申请人经招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杂活工.2017年10月20日10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制面车间里接切下的面,在拽下缠在切面机器上的面团时,被切面刀切伤左手.当日被送至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开放性手部损伤(左示中指)
1、腕和手水平血管损伤(示指两侧固有动脉);
2、腕和手水平肌肉和肌腱损伤(示中指伸肌腱、示指指浅屈肌腱)等伤,2018年4月18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8月30日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伤残鉴定后,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749元(2861元*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工资28610元(10个月*28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6天=800元、护理费1200元(15*80元/天)、交通费500元、医疗费241.8元、鉴定费147.4元,合计131448.2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17年10月8日到被申请人工作,工作了13天,工作岗位为杂活工,申请人发生工伤事故与其工作没有关系,此前被申请人领班已对申请人进行口头警示,不准将手抻进切刀内.事发当日被申请人口头通知与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被申请人已经收到.另外,对于申请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各付1000元,共计2000元.对于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依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认为计算依据过高.被申请人现在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已经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从个人情感角度同意适当赔偿申请人. 本委查明:申请人称其2017年9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杂活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10月20日10时许,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制面车间里接切下的面,在拽下缠在切面机器上的面团时,被切面刀切伤左手.当日被送至徐州仁慈医院住院治疗,被该院诊断为:开放性手部损伤(左示中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