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8-11-17 |
1、腕和手水平血管损伤(示指两侧固有动脉);
2、腕和手水平肌肉和肌腱损伤(示中指伸肌腱、示指指浅屈肌腱);
3、腕和手水平神经损伤(示指桡侧指固有神经)等伤,时至2017年11月5日申请人出院,共计住院 16天,其中被申请人派人护理申请人1天,其余15天均由申请人家人护理.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院期间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共计2000元.2018年4月18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8年8月30日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另查明:申请人出院后的检查费241.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47.40元,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未支付工伤待遇,该通知被申请人已经收到. 被申请人当庭称申请人工资标准为70元/日,申请人不予认可该工资标准.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辩称、庭审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及各项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则被申请人应依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费用. 关于申请人要求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再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苏人社规[2010]8号第四条规定: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规定: 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
(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本案中,被申请人当庭认可申请人工资标准为70元/日,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不利后果,并且按此标准计算申请人工资低于徐州市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标准,即4769元*60%=2861.4元,申请人主张按2861元/月标准,本委予以采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749元(9个月*2861元/月 )的仲裁请求,因不超过法定数额,本委予以支持.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申请人已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则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问题,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九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2.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根据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徐州市贯彻实施意见》(徐政规〔2017〕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下浮10%执行 ,因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则依据以上规定,申请人依法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在《办法》规定的基准标准5万元、2.5万元的基础上下浮10%,即分别下浮5000元、2500元.综上,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仅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50000元-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25000元-2500元). 关于鉴定费及鉴定医疗费问题,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