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8-11-17 |
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申请人出院后因伤残鉴定产生的鉴定医疗费、鉴定费,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该两笔费用依据上述规定应由被申请人支付.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241.8元、鉴定费用147.4元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应由被申请人支付.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第五条的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申请人住院16天,应得到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20元/天*16天),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院期间已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减去应得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 ,剩余680元申请人同意从总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对于申请人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问题,申请人住院期间由申请人亲属护理15天,被申请人派人护理1天,申请人未提供其亲属收入证明,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