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8-11-23 |
6. 组织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迷信活动;
7. 其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破坏社会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8.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1.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无论司法和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学校也要视其情节,依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侵害他人身体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各种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首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条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3. 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
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
7.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 打架造成伤害的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侵犯财产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 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1)案值500元以下(含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案值5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和通讯设施以及广播器材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 收听、观看淫秽录音、录像、书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组织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