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8-11-23 |
8. 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学校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严禁持有或私藏凶器和管制刀具,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刀具或凶器为他人所用,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堂教学、毕业论文试验、生产实践等全天性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每天按6学时计算,对于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 累计旷课1―9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 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3. 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5. 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每天按6学时计算;
规定参加的会议、学术和文体活动按时间折合成学时数计算,不足1学时的按1学时计算.
第七节 违反考核(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考试(考查)舞弊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第二次作弊行为后果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多次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因考试采取给教师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找教师套题、改分、改卷者或威胁、恐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节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2. 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