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8-12-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文书,应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四条 执法人员对接到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案件应当登记记录,应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并随附相关材料.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对违法行为的实名投诉、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依法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其他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并将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依法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和查封、扣押、封存(解除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填写《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记录审批情况.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在相关笔录中记录出示执法证件情况、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使用《质量技术监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其他方式,对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辩、接受配合调查等权利义务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九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调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收集、提取证据的,使用《取证单》,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 抽样取证的,制作《监督检查抽样单》及《涉案物品清单》;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制作《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向检验、检定、鉴定机构索取《检验报告》、《检定证书》、鉴定意见等;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八)举行听证会的,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 依法采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制作并《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或者《解除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以及清单. 第十二条 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封存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封存)现场笔录》,并进行音像记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 需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或者对采取强制措施物品进行检验、检定、鉴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期限告知书》,记录期限告知情况.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以及清单. 实施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