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8-12-01 |
第七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立卷,并按照《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应在制作完成后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的专用存储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检查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检查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检查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检查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