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8-12-09

(四)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教育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六)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

(七)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八)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九)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十)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办学场地证明.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如有食堂,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租赁场地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九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实行一校一证. 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应将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章程、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学类型(内容)、是否营利等主要信息,于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到同级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刻制印章、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能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 中国 中华 全国 国际 世界 全球 等字样.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

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第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 增设教学点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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