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8-12-09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贵港市财政局 贵人社规〔2018〕10号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促进就业政策落地,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修订了《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月10日15印发 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就业政策落地,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社会保险是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一)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

(一)残疾人员;

(二)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

(六)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

(七)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总人数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总量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

(一)、

(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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