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8-12-09

(二)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款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方式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先缴后补 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个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在每月末5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当月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港市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贵港市用人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三)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正(副)本(首次申请时提交);

(四)被招用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认定意见的《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首次申请时提交,属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需提供);

(五)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首次申请时提交,属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需提供);

(六)劳动合同(首次申请时提交,属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需提供). 对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比对可以获取或核实的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等信息数据,原则上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明细账(单),由经办机构调取后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实现灵活就业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户籍地(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本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署认定意见的《贵港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申请人实际持有的已实现灵活就业的凭证.若申请人实际未持有该项凭证资料,则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取 个人证件资料+劳动者书面承诺 方式,由灵活就业人员确认其就业信息,并由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调查(佐证材料、电话调查、实地走访或部门协查),确认申请人灵活就业状态和就业方式. 对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比对可以获取或核实的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等信息数据,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由经办机构调取后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灵活就业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个人隐私应隐藏部分〉、享受补贴时间、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后,将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就业困难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市直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