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8-12-09

跨县(市、区)设立教学点,还应当征求拟设教学点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增设教学点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应当由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以下内容,应先按下列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变更举办者.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办学地址.需提交书面申请,变更机构名称的还需提交新名称核准材料;

变更办学范围的还需提交可行性报告,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负责人),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他变更事项应先向相应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应终止办学. 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 审批机关应将准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及时抄告登记管理机关,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不得私自超范围、增项目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点不是独立的办学机构,其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须由设立教学点的教育机构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定培训,可根据培训协议在指定地点开展短期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教学点不得单独发放招生简章和广告.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经备案后,在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不得夸大其词、虚假承诺,机构名称不得缩写、简称,不得将招生简章和广告转让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课程项目收费,课程项目时限半年以上的按半年度收费,不得在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在银行开设学费专用存款账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所收学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 第三方支付平台 ,切实防范收费带来的资金风险.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合同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学员入学后要求退学退费的,须依据合同协议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未成年学员,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收到书面退费申请和相关票据后,应出具签收字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文件齐全,按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内容,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要制订质量标准,构建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师资队伍管理,组织各类师资培训,确保教学质量.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专(兼)职教学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财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加强成本核算,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定期接受第三方监督稽查.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防条件,配备安防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机构安全稳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及时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下,并经过有关部门验资确认.存续期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对举办者投入机构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抵押贷款、担保,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和年检结果公开制度,并加大对其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评估,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务资产状况、办学资金流动、信用状态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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