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1-01
附件 陕西省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业务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成立并在我省从事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独立开展相应的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业务,出具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条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质监部门)和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环保部门)按照职能对全省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和应急检测工作. 第七条 鼓励检测机构积极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形成技术精湛、特色鲜明的专业化检验检测队伍.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第九条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须向省质监部门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及核与辐射环境检测人员资质、个人防护用品、办公实验场地配置一览表(见附件1),近三个月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质监部门、省环保部门定期在官方媒体上公布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验检测范围、检验检测项目等信息,并向公众提供查询途径.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检验检测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及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的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检验检测实验用房和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有资质检验检测人员等发生变更的;

?

(三)资质认定检测项目取消的;

?

(四)检测标准或者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项目或者因变更事项影响其资质认定项目而拟继续从事该项目检测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