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1-01

第三章 技术评审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技术评审能力类别划分如下: 第Ⅰ类:电离辐射现场检测;

第Ⅱ类:电磁辐射现场检测;

第Ⅲ类:实验室物理测量;

第Ⅳ类:实验室放射化学分析. 各检测类别具体检测项目要求见附件2,有条件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其中某类或全部类别的检测项目.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工作由省质监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承担.技术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进行.

(一)评审组由3人以上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专家共同组成.评审机构从国家级或省级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二)评审组现场评审需按《核与辐射环境检测Ⅰ类~Ⅳ类能力评审表》(见附件3)要求对所申请的类别进行核查,随评审报告一并提交资质认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各类别检验检测资质,应覆盖该类别所有检测项目,不得缺项.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与能力应与所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工作相适应.在岗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0名,其中电离辐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应具备核物理、核工程、核技术应用、辐射防护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电磁辐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应具备通信工程、输配电工程、电气工程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实验分析人员应具备放射化学、分析化学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中级职称人员比例应不低于40%,高级职称人员数量不低于2人;

(三)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精通相关检测业务,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四)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体系的有效实施和遵循,并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五)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资质后方可上岗,且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有相应培训记录.

(六)每个现场检测项目或实验分析项目至少有3人取得该项目检验检测上岗资质,其中至少有1名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在近3年内从事过该项目的检测,并编制过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检测实验用房和环境要求如下:

(一)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确保严格执行.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通风和收集、处置放射性 三废 的措施及专用设施,严防交叉污染.

(二)从事现场检测的实验室应具备满足仪器设备存储和校验面积要求的储存室和校验质控室,室内环境应满足仪器设备所必须的照明,温、湿度及安全措施等要求.

(三)从事放射性化学分析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放射性实验室建造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和管理,应根据样品流动及检测实验流程,合理考虑各实验室布局和规模.同时,应具备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暂存库、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样品库,且满足场所布局和面积以及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措施要求.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