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1-01 |
(四)具有符合安防标准要求的资料文献查阅、检测档案贮存保管等用房.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与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等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二)所有检测仪器设备应按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定期实施,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低本底α和β计数器、低本底γ谱仪、α谱仪、低本底液闪谱仪、热释光读出仪等大型精密仪器需授权使用.
(四)用于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的标准物质必须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期间核查.标准物质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获取: 1.由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提供或经其认定;
2.由国际权威实验室提供或经其认定;
3.某些天然放射性核素标准物质,可用符合标准要求的高纯度化学物质制备.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检测方法引用要求如下:
(一)检测机构应具有与检测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纸质或电子版)资料,其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际、国家、行业、省级检测标准要求并确保所使用的标准现行有效.
(二) 若超出上述范围使用的检测方法应通过可靠的实验比对校验等进行确认,并形成方法确认报告,经省质监部门会同省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用于实际检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要求如下:
(一)检测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及检验检测范围制定详细的内部质量控制文件,参照《陕西省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措施一览表》(见附件4),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二)检测机构应积极参加国际组织、国内行业权威机构或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每年至少1次)及质量控制考核,同时各机构之间及与其他实验室之间应积极开展检测比对活动,不断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和能力.
(三)检测机构应对内部质量控制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关键环节、新开展项目和新上岗人员的检验检测行为等应加强监督检查.
(四)检测机构数据审核人员应对数据的准确性、逻辑性、可比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当出现异常值时,应查找原因,并对影响检测值的因素进行调查及追溯性评价,必要时重新进行复检.
(五)检测机构应就上述活动的开展情况建立连续有效的记录,相关资料存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以备监管部门查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测机构检查档案及检查信息沟通与通报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主要负责对检测机构执行国家计量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其执行环境保护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相关标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时,检验检测结果表明可能危害当地环境安全的,在复核无误后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开展检测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省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于每年3月底之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上一年度本检测机构的各项统计数据. 第二十八条 个人或组织发现检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核与辐射环境检验检测工作,有权向各级质监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质监部门或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反馈举报者.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存在以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