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1-06

六、航行区域限制

(一)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船舶的航行区域为:但 除外.

(二)承租人应当使用船舶从事合法的营运活动,并在本款载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适合船舶用途的、合法的、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具有其它危险性质的非液体货物,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三)尽管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在未事先取得保险人同意且未满足船舶保险人有关增加保险费或满足保险人提出的其它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应保证船舶不从事违反保险合同条款的营运,否则承租人应当就由此导致出租人所遭受的 一切直接、间接的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任何情况下,本租船合同下船舶不允许装载或运输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但在装运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的,可以装运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

七、交、还船检验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各自指定验船师检验并共同书面确定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况.起租检验的费用和时间损失由出租人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和时间损失,则由承租人负担.时间损失则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 除非另有约定,如须入坞检查,入坞的成本及时间损失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平均分摊.

八、检查

(一)出租人有权在给予承租人合理通知后的任何时间对船舶进行检查和检验,或指派适格的验船师进行验船(上船检验的期间不限于船舶在港停泊期间,亦可包括船舶在航期间,承租人应当提供条件以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协助出租人的代表或其指定的验船师上船并随船航行进行检验): (1)用以查明船舶的状况和确认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检查和检验的费用由出租人承担,但发现船舶存在需要修理或保养以达到约定状态的情况除外;

(2)任何因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商业目的所进行船舶检查检验不应不合理地影响承租人对船舶的正常营运.该等检查和检验的成本和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二)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并且计入租期.

(三)无论出租人在任何时间提出要求,承租人均应当允许出租人检查并复制所有船舶日志的副本或向出租人提供其所要求的船舶日志的副本并保证其真实性,另外,当出租人提出要求之时,承租人还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有关船舶遭受海事事故或其它事故或船舶遭受损坏的全部信息.

九、财产清单、油和备用品 在交船和还船时,承租人应会同出租人对船上的全部设备、装备、装置,包括船上的所有备件、属具以及消耗供应品等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清单并记录状况.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淡水、未启封的供应品、油漆、索具以及其它消耗供应品(不包括备件),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购买.在还船时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在最后一期应付租金内扣除.承租人应当确保在还船前更换所有在财产清单上载明的并在租期内被使用掉的备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十、船舶保养与营运

(一)船舶保养与维修 (1)船舶保养和维修:在租期内,承租人应及时对于船舶、船机、锅炉、机器、设备、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运转状态,并应进行妥善保养.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及时保养维修船舶,维持船舶船级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2)新船级及其它安全要求:为满足新船级要求或按照强制性法规规定,需要为了船舶的继续营运对于船舶进行任何改,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对船舶进行的改装和改变造成承租人成本(不包括承租人的时间损失,该期间内承租人应当按约支付租金)超过本合同载明的船舶保险价值的5%,在考虑了包括剩余租期的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有关租金率变化和费用分摊等由双方临行协商约定. (3)财务担保:承租人应在起租前或起租时安排,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任何政府或其部门或主管机关要求的第三人责任财务担保或保证,以使船舶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可以合法进入、停留或离开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港口、地域、领海或毗邻水域,而不会因此发生任何滞留或遭受任何处罚.否则,承租人应当就其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导致出租人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时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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