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1-06

(二)船舶营运:承租人应自负费用、自行雇用、安排人员在租期内为船舶供应伙食,安排航行营运,为船舶提供物料供应、燃油,对船舶进行修理,并承担本租船合同下所有与船舶使用及营运有关的无论任何性质或类型的成本或花费.在任何情况下,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及船员应作为承租人的雇佣人,即使上述人员系出租人所指派. 承租人应当遵守船旗国或任何其它应适用的法律中有关高级船员及船员的规定.

(三)经合理要求,承租人应将其拟进行的船舶营运安排、船舶入坞计划及船舶所进行的重要修理通知出租人及抵押权人.

(四)船旗及名称:在租期内,承租人有权选择油漆船舶的颜色,安装其烟囱标志,并悬挂其公司旗帜.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租人有权在租期内变更船舶的船旗和/或船名.

(五)船舶装备、设备及属具的使用:承租人应妥善使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及属具,在租期内承租人应当随时自负费用将受损或耗损而不适宜使用的设备项目予以更换,但应当使用相同质量的零件或设备,且不得减损船舶价值.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有权自负费用安装额外的设备,但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于租期届满时将该等设备移除.

(六)定期进坞:为履行承租人在本合同下关于船舶营运、维修及保养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定期安排船舶进坞进行检查检验、清洁及油漆船舶水下部位,并在必要时对船舶进行修理.除另有约定外,在任何情况下,应于交船后每60个月或船级社或船旗国所要求的其它周期定期安排船舶进坞.虽然有本条约定,但如承租人未能及时履行船舶营运、维修及保养的义务,出租人有合理理由时有权要求船舶进坞检查、清洁、油漆船舶水下部位,及进行必要的修理,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时间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七)承租人应当提前通知出租人所有为船舶所进行的年度检验、特别检验及修理/保养计划,出租人有权派代表或验船师参加. 十

一、抵押 除非另有说明和约定,出租人保证其没有在船舶上设定抵押,且未得到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船舶上设定抵押. 十

二、船舶保险与修理

(一)船壳险、保陪保险等保险和续保 除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自负费用于接受船舶交付时办妥,并在整个租期内保持船舶的船壳与机器保险、战争险和保赔保险,以及其它与船舶经营有关的强制性保险以及相关财务担保,并在交船时提供前述保险或财务担保的证明,否则出租人有权拒绝交船,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该等保险应当由承租人按照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条件予以安排,以保障出租人、承租人及抵押权人(如有)各方的利益,但承租人有权以该等保险保护其所指定的管理人的利益.保险单应当涵盖出租人及承租人各自的利益.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应当于上一期保险结束前妥善安排续保,并在新一期保险开始前将续保的保单、保险凭证或其它证明提供给出租人.

(二)非承保范围的修理 就非承保范围内的和/或未超过起赔额部分的或免赔额部分的船舶其它无论任何性质的修理,应当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所有的成本及费用. 本款规定的修理以及依据第五条

(三)款对潜在缺陷进行的修理所花费的时间,包括因绕航引起的时间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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