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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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bao.com)经营的"脆皮烧肉"、"叉烧"和"烧排骨"等熟肉制品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另查明,你(单位)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致使涉案产品来源无法追溯. 你(单位)经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情况如下:1.经营的"脆皮烧肉"(商品ID:552172167309)销售价格为每500克58元,购进单价为每500克48元,已经销售21件;
2.经营的"叉烧"(商品ID:552133802362)销售价格为每500克54元,购进单价为每500克44元,已经销售68件;
3.经营的"烧排骨"(商品ID:552134654270)页面显示"烧排骨"销售价格为每500克55元,购进单价为每500克45元,已经销售4件;
前述销售数量每件即500克.经营前述产品,你(单位)共获得销售收入5110元,获取利润930元.违法所得以利润计为930元. 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的上述违法经营行为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身体损害,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证据材料: 1.你(单位)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笔录;
3.询问调查笔录;
4.经营场所现场照片;
5.涉案产品照片;
6.涉案产品销售页面截图;
7.你(单位)的经营记录等. 你(单位)销售上述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你(单位)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和销售记录,记录和凭证的保存应当符合法定期限"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可 以从轻处罚情节:……
(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规定的从 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