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1-11 |
2.罚款5000元. 依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合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 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和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30元;
3.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番禺区的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办公中心主楼东903室,联系
电话:84636756)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联系
电话:81743215)申请复议;
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