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1-17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以来,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罪悔罪,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我遵守监狱的一切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敬警官,服从管理,团结学员 .该犯言行一致,认罪守法,服从管理教育,积极追求改造.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 三课 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2018年思想考试100分,技术考试98分;

安全考试98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13年11月(现工种)在二监区三分监区炼胶车间从事打杂工种至今.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肯干,能严格遵守工艺流程,不浪费原材料,爱护劳动工具,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该犯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定额产值16727元,实际完成17853元,超产1126元.出勤率达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 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共计8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闵永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闵永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永芬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罪犯闵永芬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刘光淑,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光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4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通过干警的耐心教育,从思想上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并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给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危害.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在今后的改造中,将踏实认真的参加劳动、思想改造,各方面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认罪服法,明确改造方向,以真诚的悔改之心,踏实改造之行来缩短自己的刑期,做一名合格的服刑人员.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 三课 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2018年上半年政治考试:道德:80分,安全:99分,技术:60分,到课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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