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9-01-17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五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鞋帮加工,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生产完成12435.08元,超产1629.92元,出勤率为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共计获得9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刘光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光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罪犯刘光淑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9)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熊治碧,女,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3年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熊治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6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刑一初字第1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治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6日送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在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从思想上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伤害,也给亲人带来了极大伤害.她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 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努力完成警官下达的各项任务 .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 三课 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旷课、早退,考试成绩优良.2018年下半年度政治考试:道德:98分,安全:88分,技术:85分,到课率为100%.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一分监区鞋帮车间从事杂工工种,在劳动过程中该犯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无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积极.2013年11月至2018年9月生产完成76241元,出勤率为100%.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转换为3个表扬;

2016年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

2017年4月获1个表扬;

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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