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1-25 |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和《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信政文〔2017〕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潢川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潢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潢川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本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具体工作的,应当向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县房管、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司法、发改、财政、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文物、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积极主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检查以及被征收人的监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各类征收项目,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所在区位、范围、被征收人的户数及项目建设等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