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1-25 |
(二)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资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资料;
(三)县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房屋征收规划用地红线图.
(四)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资料和项目范围内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相关资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相关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县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人员对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结合县房管、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房管、住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县规划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认定;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征收范围内土地权属的调查认定与勘界;
县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用途及面积的核实;
其他部门依据职责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第十二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预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标准、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征收补偿方案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公众代表一般为群众代表、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及信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的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转让房屋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