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1-25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书面通知县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办理.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业务.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等相关资料,并协助实地查勘.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按县住建、自然资源、房管等部门作出的合法权属文件结合房屋征收区域内被征收类似房屋的价值评估.未经登记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县住建、自然资源、房管等部门认定作为评估依据.被征收人承担不协助实地查勘的不利后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的复核评估申请.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或者县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政府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加奖励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可直接安置到50平方米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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