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2-09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2)黄民初字第561号 原告:付**,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中捷农场场直供电34.

委托代理人:王**,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 地址:黄骅市西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徐爱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周**,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诉被告**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市政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凯达市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诉称:2011年6月7日23时,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黄赵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赵公路4KM+100M处,撞上路北侧的土堆,发生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的单方事故.该土堆是被告**公司堆置在公路上的,距事故发生时已有数月,而且被告没有在土堆的安全距离处放置警示标志及派置专人看守.因此,被告应当为此事故的发生负责.事故发生后,并试图和被告协商处理此事故,但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要求被告以责赔付原告损失共计241922元, 被告凯达市政公司辩称:本案性质应为交通事故,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告受伤和被告施工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7日23时,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黄赵公路4KM+100M处,驶入被告凯达市政公司因道路施工堆放在黄赵公路北侧的土堆,造成付**摔伤,摩托车损坏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补充说明,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份,证明事故现场情况.被告凯达市政公司负责人徐恒义的笔录内容,即被告凯达市政公司进行黄骅新城起步区公路建设,因施工需要在黄赵公路与30号公路交口处,黄赵公路北侧堆放土堆,并由被告凯达市政公司负责管理,施工初期被告凯达市政公司曾在土堆堆放处设有彩旗和反光水桶等警示标志,但事故发生时,上述警示标志已经不存在.被告凯达市政公司对交警大队的询问笔录证明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的伤情与被告凯达市政公司堆放土堆的行为没有关联, 再查,原告无证驾驶无号牌二摩托车行驶,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后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对付**进行酒精检测,并作出黄骅法鉴中心[2011]鉴字第167号酒精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43mg/100ml. 原告因地面施工损害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提供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1、医疗费95752元,其中在黄骅市人民医院费用70752元.原告颅骨修补手术需要25000元.提供诊断证明,病历,用药清单,票据.被告对黄骅市人民医院病历无异议,对诊断证明颅骨修复手术有异议,应当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该诊断证明无法证明需要修复手术.

2、伙食补助5400元,原告住院78天每天50元.原告做二次手术预计30天.被告认为应以原告住院天数以病历为准.对标准无异议,但对二次手术的伙食补助不予认可.

3、误工费23898元,从事故发生至2012年3月7日,共计270天,按2011年社平工资32306元计算.提供户口页一张,鉴定书一份.被告对原告误工天数及计算标准有异议.

4、护理费13808元,住院期间78天,由护理人原告哥哥付国光,另一个是原告老姨马秀凤两人护理.按2011年社平工资32306元计算.现提供付国光户口页,误工证明,工资表.庭下提交第二护理人相关证明.被告认为应按一人护理计算,对计算标准有异议,付国光应按所提供工资发放表1820元计算.工资发放表上不是财务章,从身份证不能看出付国光身份情况.对马秀凤护理费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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