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2-09

3、原告主张误工费23898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连续误工的,应计算到评残前一日,原告主张误工天数未超出计算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社平工资计算误工费标准计算,未提供相关证明,故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按照2011年度城镇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为12042元(44.6元*270天).

4、护理费13808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及伤残等级,由二人护理,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护理人付国光提供误工证明及其工资表能够证明付国光从事电力行业工作,根据其提供的工资表,计算为5176元(近3个月的平均工资1991元÷30天*78天).原告主张护理人马秀凤按社平工资计算未提供的相关证明,其护理费按照2011年度城镇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为3478元(44.6元/天*78天),综上,护理费共计8654元.

5、伤残赔偿金104083.2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十级、十级,根据原告提供的户口页可以证明按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6、鉴定费800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其伤残等级需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及检查,鉴定及检查所产生的费用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7、被抚养人生活费79242.24元,原告儿子付文征2004年2月8日出生,抚养年限11年;

原告母亲马秀云1951年1月23日出生,抚养年限20年;

原告父亲付鹏章1948年10月5日出生,抚养年限17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抚养人有数人的,其抚养费不能超过被告上年度农村消费性支出总和,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61082元.

8、交通费1000元;

9、住宿费312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600元,因原告未提供住宿费票据,但在异地住院发生住宿费符合客观实际,本院酌情支持住宿费600元,共计12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10、精神抚慰金20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八级、十级、十级,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和压力,根据实际情况应给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确定在10000元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支持的部分有:

1、医药费95752元、

2、伙食补助费3900元、

3、误工费12042元、

4、护理费8654元、

5、伤残赔偿金104083.2元、

6、鉴定费800元、

7、被抚养人生活费61082元、

8、交通费600元、

9、住宿费600元、

10、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297513.2元.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六)项、第十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以责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19005.28元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32232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4928元,由原告承担2448元,由被告**公司承担2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云良 审判员胡德忠 人民陪审员 董传凯 二0一二年五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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