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2-23 |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1 物体打击
2 车辆伤害
3 机械伤害
4 起重伤害
5 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
10 坍塌11 爆炸12 中毒13 窒息14 其它伤害
15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
电话: 报出日期:200年月日
(五)港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统计表(按事故原因分) 表号:交水运95表 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71 号 填报单位:
200 年 季度 有效期至:2010年10月 指标 序号 总起数 (起) 死亡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其中:一次死亡1-2人 其中:一次死亡3-9人 其中: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起数 (起) 死亡 (人) 重伤 (人) 直接经 济损失 (万元) 甲乙123456789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1 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 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5 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 劳动组织不合理
9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 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 其它
12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
电话: 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交水运92-95表的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 1.港口职工总数:指该港口企业负责指挥管理的所有职工人数之和. 2.总起数: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之和. 3.死亡起数: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起数之和 4.伤亡总数:指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的人数之和. 5.重伤: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6.死亡: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7.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可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8.事故类别 参照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结合港口生产特点,事故类别进行划分为: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爆炸 12中毒 13窒息 14其它伤害 其中爆炸包括: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及其它爆炸. 9.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分为: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8劳动组织不合理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它
二、填报说明 1.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2.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 3.跨地区施工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报告,抄送施工单位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